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因“转租”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牵涉多方利益。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花桥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法官准确界定“转租”概念,理顺法律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021年3月底,老李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张。2021年7月底,小张向老李发送微信:“给您转房租,稍后查收一下。”“稍后有人加您,以后他付房租。”老李回复“OK”。当日,房东老李与后承租人小吴添加微信账号,小吴表示“房租我交给您”。2021年8月起,小吴按月向房东老李支付租金,支付至2022年4月。2022年5月起未支付房租。2022年8月,老李与小吴商议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租期自2022年8月开始。同日,老李向小吴索要欠付租金,未得回复。
2023年3月,房东老李将前承租人小张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小张支付欠付的3个月租金及违约金。小张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很纳闷,明明两年前租赁房屋已经“转租”给小吴,后续也是小吴在实际使用涉案房屋,老李怎么还向自己要房租?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老李主张,小张将房屋“转租”给小吴,其和小张的租赁合同不变,小张和小吴再单独形成租赁合同,小张成了“二房东”或“转租人”。因此,小张应对小吴的违约承担责任。小张主张,“转租”系小吴与房东老李形成租赁关系,其与老李不再存在租赁关系,老李应向小吴要求支付房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原被告双方沟通过程中对“转租”的定义。房东老李主张的“转租”依据为民法典规定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而小张主张的“转租”实际为承租人发生变更,租赁权利义务转让给后承租人,依据为民法典规定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小吴实际替代小张成为了承租人,虽然沟通中使用“转租”一词,但该陈述应理解为原、被告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实际上是对租赁权利义务的转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转租”。因此,老李要求前承租人小张再支付房租并无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请。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过程中,人们经常使用“转租”一词,但实际上往往混淆了“承租人的变更”与法律意义上的“转租”两种不同概念。在发生租赁关系变动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应厘清双方之间关系变动的类型,订立并保管好书面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