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鲁 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7月3日,被告人鲁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被害人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的苹果12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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