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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按时归来 常州市检察机关推动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2025-07-01 09:40: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回家看到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都不错就放心了,今后我会好好改造。”近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的马晓岚(化名)回到家看望女儿,一天后她准时回到江苏省常州市看守所,继续服刑。和她同一天回家的另外两名拘役罪犯也按时回到了看守所。

今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动常州市辖区内4家看守所开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工作,并依法开展监督。在日常检察中,注意对拘役罪犯情况的排摸,要求看守所告知拘役罪犯有申请回家的权利,并明确相关申请批准程序。

“‘回家权’是法律规定的拘役罪犯特有权,开展拘役罪犯‘回家权’检察被列为常州检察今年刑事执行检察的重点工作之一。事实上,我们在前几年就已经推动落实拘役罪犯‘回家权’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常州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主任蒋国年介绍说。

2020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张峰(化名)在溧阳市看守所服刑期间,就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理由是需要回家给工人发放工资,以保障他承包的工程顺利收尾。看守所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驻所检察室,溧阳市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经全面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认为张峰回家对社会的危险性极小,建议公安机关依照程序,批准张峰回家一日。

为了进一步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条件和程序,同年6月,溧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

“5年来,我们全市已依法保障13名拘役罪犯回家。”蒋国年说,“2024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为这项工作落实提供了规范性操作指南。下一步,我们将与看守所讨论协商,将工作指引中对申请回家的拘役犯罪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不予批准回家的情形等审查,对拘役罪犯回家期间的跟踪管理,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切实保障拘役罪犯依法享有‘回家权’。”

作者:王晴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