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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日报》检察机关“唤醒”拘役罪犯“回家权”(4月11日3版)
2025-04-15 15:53:00  来源:无锡日报

  探索实践刑法“沉睡条款”

  检察机关“唤醒”拘役罪犯“回家权”

  本报讯 日前,53岁的徐某被告知获准回家探亲,管教民警当场向其宣读了《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这份盖着鲜红公章的文件背后,是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从纸面规定走向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也是无锡地区检察机关唤醒拘役犯“回家权”这一“沉睡条款”的首案。

  2024年11月21日,江阴某服装厂职工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某被交付江阴市看守所服刑。今年3月,徐某所在的服装厂与国外一家公司商谈业务时,需提交一份真皮标样品,厂内其他打版师做出的样品,均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作为厂里在服饰打版岗位工作已二十余年的“老师傅”,徐某在会见家属时得知这个情况后,向管教民警提出希望返回工厂参与打样,并回家探亲。

  看守所收到徐某的申请后,邀请江阴市检察院同步开展监督。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依法了解相关案情,了解徐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

  “经过综合考量,鉴于徐某入所后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轻,且申请所述情况属实,综合评估徐某回家出现问题的风险较低,拟同意申请,允许其回家处理相关事宜。”审核小组会上,承办检察官建议同意徐某的回家申请。经过看守所、江阴市公安局的系列流程后,3月9日上午,徐某女儿作为徐某的保证人,顺利将徐某接出了看守所。次日下午,徐某按时回到看守所。在此期间,徐某见了家人,并完成了厂里的任务。徐某表示:“同监室的人看到我回家后,他们很羡慕,都说要好好表现争取符合条件,可以回家看看家人。”

  此次江阴市检察院保障徐某“回家权”是江苏检察机关监督落实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生动注脚。2024年11月22日,为切实保障拘役罪犯回家的合法权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为拘役犯“回家权”扫清制度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犯探亲权尚处在‘休眠’状态。”承办检察官表示,拘役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目的是教育和改造服刑人员,而非单纯地剥夺其自由。短暂回家,可以让服刑人员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支持,从而增强其改造的信心。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