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通知,对准确理解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条款、切实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设置公益诉讼条款,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坚定决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个人信息数据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在个人与公共等不同层面具有个人权益与隐私、社会经济与公共安全等多重不同的属性和价值,相关的侵权行为多发易发,取证难、维权难、治理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作出专门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设置公益诉讼条款,不仅确认了众多个人信息的公益属性,而且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的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诉讼资格,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治理的体系更加严密、完善。
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有助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近年全国“两会”,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议案、建议、提案,呼吁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强化个人信息法治保障的重要措施。截至2021年4月,全国已有1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中,明确支持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将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专门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规范新领域案件办理。及时回应立法需求和民生关切,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办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案件,并于2021年4月发布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推动立法修订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样本。2021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白皮书,对“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领域重点部署推进”给予充分肯定。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改革成效和制度优势,也充分说明在单行法中设置公益诉讼条款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体系的可行路径。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重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比如,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是新增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前,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定位,加强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打下良好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要加大自办案件和对下指导力度,采取上级院交办、提办、督办、领办等方式,以检察一体化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顺势而为、因地制宜开展类案监督,既要做实能动司法、检察担当,更要防止抢跑、跟风、蹭热点等功利行为。加强“四大检察”各业务部门的衔接配合,注意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相关案件中同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全流程查处、全链条打击,实现惩治违法和保护公益的多重效果。
延伸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一是积极稳妥办理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相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办理涉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的重大敏感公益诉讼案件中,要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审批、备案等工作,并注意风险研判和舆情防控。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综合从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二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以贯彻落实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契机,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职能部门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咨询、办案辅助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办理涉及网络黑产、数据安全等相关重大网络侵害类公益诉讼案件。
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深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推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与法院在案件管辖、诉讼请求、判决执行等方面达成更多共识,研究拓宽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为大局服务、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点任务,也是为人民司法、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更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持续跟进监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